認識兒童權利公約

兒童權利公約
(CRC)是什麼?
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是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,台灣已於 2014 年制定施行法,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。公約以「兒童」泛指未滿十八歲之人,並確立四項一般性原則,做為理解與落實所有兒童權利的基礎。
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是全世界國家說好要一起保護所有小朋友的約定。台灣也答應要遵守,所以只要是跟你有關的事,像是上學、看病、放學後要做什麼,政府和大人都要把你的想法放在心上。

四項一般性原則

四項一般性原則

01

禁止歧視原則

每個人都一樣重要

每個兒童都應享有公約保障的權利,不因種族、性別、身心狀況、家庭背景或其他身分而受到差別對待。

不管你是男生還是女生、皮膚是什麼顏色、家裡有沒有錢、身體有沒有不方便,你都應該被公平對待,沒有人可以因為這樣就欺負你或看不起你。

02

兒童最佳利益原則

大人做決定要先想到你

所有與兒童有關的行動,無論由公部門、法院或立法機關作成,都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

不管是學校、法院還是政府,只要是在做跟你有關的決定,都要先想「這樣做對小朋友好不好」,而不是只想大人方不方便。

03

生存與發展權

你有權利健康長大

兒童享有與生俱來的生存權,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存活與健全發展,包含身心、社會與教育各層面。

你有權利活著、吃飽、看醫生,也有權利上學、玩耍、學習新東西,讓自己身體和心理都可以好好長大。

04

尊重兒童意見

你的意見值得被聽見

凡是能夠形成自己意見的兒童,應有權就攸關自身的事務自由表達意見,且該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受到應有的重視。

只要是跟你有關的事,你都可以說出自己的想法,大人也應該認真聽,並且看你的年紀來決定要有多重視你說的話。

以上為公約四項一般性原則的重點整理,並非公約全文。若想進一步了解公約完整條文,歡迎洽詢學校輔導室或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。

公約保障的四大類別權利

除了一般性原則,公約還保障哪些權利?

生存權

活下去、健康長大的權利

包含生命、醫療、營養與適當生活水準等基本需求,確保每個兒童都能健康地成長。

像是吃得飽、喝乾淨的水、生病可以看醫生,這些都是你本來就應該擁有的。

發展權

學習與玩樂的權利

包含受教育、休閒娛樂、參與文化生活與資訊近用,協助兒童發揮潛能。

你有權利去上學、看書、玩遊戲、參加喜歡的活動,讓自己越來越厲害。

保護權

不被欺負、不受傷害的權利

免於受到暴力、虐待、剝削、歧視與不當對待,在家庭、學校與網路環境中都受到保障。

不管在家裡、學校還是網路上,都沒有人可以打你、罵你、傷害你,或是強迫你做不想做的事。

參與權

說出想法的權利

有權表達意見、結社與獲取資訊,並讓攸關自身的意見在決策過程中受到重視。

你可以說出你的意見、加入喜歡的社團,也有權利知道跟你有關的事情,讓你的聲音被聽到。

公約在台灣

公約在台灣的重要時程

  1. 聯合國大會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》。

  2. 公約正式生效,成為國際間共識度最高的人權公約之一。

  3. 台灣施行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公約內容具國內法律效力。

  4. 舉辦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,落實情形接受國際專家檢視。

  5. 政府每 5 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,持續檢討公約落實情形。

常見問題

關於兒童權利,你可能想知道

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真的有法律效力嗎?

有。依施行法第 2 條,公約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律效力;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都應符合公約規定。

我還沒滿 18 歲,這些權利跟我有關係嗎?

有關係。公約所稱兒童泛指未滿 18 歲之人,你在學校、家庭與社區生活中所享有的表意、參與與受保護權利,都受到公約與國內法保障。

如果覺得自己的意見沒有被重視,可以怎麼做?

可以先跟導師、輔導室或家長反映,也歡迎直接透過聯絡表單告訴兒少諮詢代表;我們會將蒐集到的意見整理成具體提案,向新竹縣政府相關局處倡議改善。

兒少諮詢代表在落實公約上扮演什麼角色?

我們是兒少表達意見的正式管道之一,透過議題調查、委員會議與提案,把生活中的困難轉化成政策討論,落實「尊重兒童意見」原則。

想認識推動這些權利的人嗎?

認識新竹縣兒少諮詢代表

看看我們如何把這些原則落實到日常提案裡,並隨時歡迎透過聯絡表單分享你的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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